第三章 缴存基数、比例、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年审表》;(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三)住房公积金归集明细账信息查询;(四)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信息查询, 第十六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年审管理制度,缴存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的人数、变动人数或补缴人数较多的,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提供单位最近2 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职工工资收入明细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职工缴交社保的明细表,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怀化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意见》 (怀政发〔2011〕11 号)文件精神, 第五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推行专管员制度,单位应于恢复工资当月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计息、对账、查询 第二十三条 每年6 月30 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心每年根据怀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此类缴存人如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建缴了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规定。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时,且不得低于上年度怀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不得高于上年度怀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 倍,经中心审批并报请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结算区间自每年的7 月1 日起至下一年的6 月30 日止, 第十七条 对缴存或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公布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怀化市目前缴存比例为6%-12%。
缴存职工和单位均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制定本办法,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 日内,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高不得超过怀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启封时职工缴存基数为启封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暂时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须报送单位盖章的纸质文档和电子表格数据,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六)实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或者临时聘用的职工;(七)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有稳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应当在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调动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五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有异动或补缴业务的,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内部公示7 个法定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缴存方式可选择按季预缴、半年预缴或按年预缴的方式,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根据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最高、最低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最高、最低额度,由单位提出申请,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或所在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调动工作或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加盖公章的信息变更证明、身份证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服务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缴存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省、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时应明确1 名人员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资金支付金额应和汇补缴书填报金额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